12加强对青贮饲料监管,搞好青贮饲料中添加使用尿素、碳酸氢铵、磷酸二氢铵等非蛋白氮物质的技术指导,鼓励开展带穗青贮,提高青贮饲料质量,从而提升生鲜乳的品质。
四、加强抽查检测,建立健全定期监测报告制度
1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对所进原料和生产的产品批批检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饲料工作办公室。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所有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养殖场(户)进行登记造册,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1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测机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饲料管理部门认定认可,方可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测工作。饲料质量检测部门要健全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和养殖场(户)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抽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饲料管理部门。
15切实加强对奶牛养殖场(户)所用饲料的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自配饲料、蛋白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不得饲喂产奶牛,确保生鲜奶质量达到新公布的原料乳限量值。各县(市)、区要根据养殖及饲料生产实际,选择证照齐全附具检测合格证的饲料产品。养殖小区通过共同协商或招标采购,提倡使用相对固定的企业合格产品。
五、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16各级饲料管理部门依法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查验,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安全卫生隐患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必须依法调查,及时做出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和《营业执照》。未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7无证生产的饲料生产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并进行查处。对在检验、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人为添加违禁物品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下架、召回、销毁问题产品,依法吊销《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8对查封停产的企业,凡属不是人为向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物品,仅是对饲料原料把关不严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在销毁有问题原料和库存问题产品,召回并销毁售出产品,确已整顿合格并向当地饲料主管部门作出质量承诺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级以上饲料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