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经省饲料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发放《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并执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禁添加使用
农业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以及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害化学物质,对所采购原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产品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并严格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出现问题可追根溯源。按照以上要求,达不到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关停。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把经营和使用环节
8经营饲料的单位必须有与经营饲料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具备饲料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管理制度。
9饲料经营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的标签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停用、禁用或淘汰的以及未审定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未经农业部登记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
农业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以及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害化学物质。
10切实加强对养殖场(户)使用饲料及自配饲料、青贮饲料的管理。养殖场户要建立完善的饲料采购登记制度和饲料使用记录制度,查验饲料原料和商品饲料的来源、企业名称和产品证号等。
11养殖场(户)自配饲料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禁止添加使用
农业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以及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害化学物质。禁止添加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添加使用停用、禁用或淘汰的以及未审定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添加使用未经农业部登记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加强对养殖场户科学、安全配置饲料的指导,完善饲料使用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