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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发〔200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目标,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1按照“狠抓原料,把好生产源头;规范企业,实施标准生产;监管经营,保持良好秩序;整治场户,严禁违法使用”的思路,严厉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坚决杜绝使用有害化学物质的问题,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坚决追查“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源头,杜绝有害饲料产品流入市场,消除饲料质量安全隐患,整顿规范饲料市场秩序,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二、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五个”条件,即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按产品执行标准组织生产,可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岗位责任、生产管理、检验化验、质量管理、安全卫生、产品留样观察、计量管理等制度。

  5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需具备天平、干燥箱、马福炉、分光光度计、酸度计、样品粉碎机等检验仪器,以及相应的检验技术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可配置对三聚氰胺、“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定量检测的仪器和设备,无条件的可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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