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生鲜乳收购站要配备乳质速测仪、恒温箱、冰箱、电炉、天平、试管等设备,对脂肪、蛋白、密度、酸度、含碱量、非脂干物质、含水率等常规指标进行检测,保证生鲜乳质量。乳制品生产企业自行建立和直接管理的生鲜乳收购站,应由相关企业负责配备。生鲜乳收购站要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19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制品生产企业因生鲜乳质量发生争执的,应对生鲜乳质量进行复检。仍有争议的可送具备资质的生鲜乳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检测费用由问题方承担。
六、落实监管责任,完善服务体系建设
20生鲜乳收购者和奶牛养殖者在生鲜乳生产和购销活动中是市场责任主体,对生鲜乳质量安全负第一责任。生鲜乳收购者和奶牛养殖者在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无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或有证已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收购的,依照国务院《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21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市、县(市)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市政府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奶业发展规划,指导奶源基地建设,做好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等环节监管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尤其是奶牛养殖大县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奶业管理和发展工作。
22强化对生鲜乳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能。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增设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负责贯彻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组织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23进一步完善奶牛良种繁育、防疫灭病、饲料供应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好国家和省、市良种补贴项目,引进优质奶牛冻精改良现有奶牛,培育高产优质奶牛群体。净化布病、结核病等重点疫病,严格控制疫情的发生。坚决查处和杜绝在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