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1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工作,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建立由政府物价、畜牧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生鲜乳收购者、奶农和乳制品生产企业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根据生鲜乳生产成本和季节变化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防止生鲜乳收购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导致压级压价和哄抬价格的现象。

  四、强化监管措施,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12按照基础监管前移、实现可追溯的思路,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坚决杜绝非法添加有害物质事件的发生。生鲜乳收购站要加强标准化建设,完善各项档案,实行分户留样制度。生鲜乳进入乳制品生产企业,检测出三聚氰胺、抗生素等有害物质超标的,向前追溯到生鲜乳收购站,对各户生鲜乳留样由县畜产品质量监测站逐一检测,对检测出问题的奶农户依法予以处罚。未严格执行分户留样制度的,对生鲜乳收购站经营者予以处罚。各户生鲜乳留样待乳制品生产企业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处理。

  13乳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测部门要不断更新检测设备,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实行定期轮岗制度,进厂生鲜乳要批批检测,对检测出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14落实生鲜乳收购站质量监督员制度。由乳制品加工企业对托管或有收购合同的生鲜乳收购站派驻质量监督员,负责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运输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工作,并监督生鲜乳收购站做好奶牛养殖记录、投入品记录、疫病防治记录三项基础性工作,落实好卫生消毒制度、生鲜乳日常检测制度、生鲜乳收购站购销台帐制度、营运交验制度等。发现违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发现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抗生素等有害物质超标现象要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监督其立即封存。

  五、健全监测体系,提高市、县质监能力和水平

  15建设完善的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市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要进一步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县级要建立畜产品质量监测站,奶牛养殖大县可依托基层分站或较大型生鲜乳收购站建设区域性质监分站,小型生鲜乳收购站(奶厅)要配备常规检测设备。

  16市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要增添高精度检测设备,引进专业检测技术人员,承担全市畜产品抽检和第三方检测工作指导的职能。

  17县级畜产品质量监测站要配备液相色谱仪及配套检测设备,2008年底前做到人员、经费、设备三到位。奶牛养殖大县要在县级质监站的基础上,依托基层分站或较大型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质监分站。要加大抽检频度,对辖区内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厅)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送具备资质的生鲜乳质量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确认后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