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发〔200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奶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全市奶业稳步健康发展,本着建立完善监管、检测、服务三大体系,推进奶业生产方式变革和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总体思路,切实加强对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环节的全方位监管,努力构建奶牛养殖场和生鲜乳收购站规范经营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资格审核,规范生鲜乳收购站建设
1生鲜乳收购站必须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小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鲜乳。
2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具备“六有”条件。即有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3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健全和实施五项制度。即卫生消毒制度、生鲜奶日常检测制度、质量监督员工作制度、生鲜乳收购站购销台帐制度、营运交验制度,做好奶牛养殖档案、投入品使用档案、疫病防治档案三项记录。
4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贮存生鲜奶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生鲜乳运输车辆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逐一签字,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