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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5.各类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逐步停止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管理办法。

  (四)完善鼓励企业提高职工收入的增资分配政策

  1.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营者收入相联系机制。职工平均工资扣除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同口径计算,达不到全省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经营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各类荣誉称号,企业不得参评先进集体、文明单位以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职工平均工资扣除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同口径计算,达不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在审定企业经营者收入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上述规定。

  2.企业给职工增加工资、补发拖欠工资影响的实现利润,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

  3.国有企业工资储备金应当用于在岗职工增加工资,不得用于增加企业经营者收入。

  4.市劳动保障局要参照省劳动保障厅的做法,制定支持和鼓励企业为职工增加工资的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维护分配秩序。

  5.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工资参考标准,为企业增加职工工资提供支持和参考。

  (五)建立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宣传月制度

  将每年的3月份作为工资集体协商月和增加企业职工工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宣传月。倡导和指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为职工增加工资,并作为一项制度予以推行。企业确因困难不能增加工资的,要向职工说明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力度

  (一)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投诉举报专查以及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收入法规政策情况的执法监察。对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同工不同酬和故意压低职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为配合我市企业职工收入三年增长工作的开展,每年开展一次针对全市辖区内各类型企业上年职工工资增长方案和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因工资支付造成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立案、审理和裁决,保证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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