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有效益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予以预警通报。国有企业经营者不得兑现绩效年薪。
5.对当年职工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予以警示,并责令其改正。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纳入劳动保障部门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全方位劳动保障执法监察。
(二)加快推进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增长
1.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在认真贯彻执行省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加大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或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行为的监察和处罚力度。
2.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其技术津贴标准不低于200元/月;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且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500元/月;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且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800元/月。
3.提高艰苦岗位津贴。将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矿山井下等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及中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日5元至20元。
4.上述各项津贴是在最低工资之外支付给从事特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各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5.生产一线职工增资幅度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经营者收入不能增加。
(三)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新的工资决定机制
1.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石办字〔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加大在全市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力度,加快形成新的工资决定机制。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密集的区域或行业,积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使之成为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基本形式。
2.职工代表提出工资协商要约的,企业不得拒绝。对企业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法予以处罚。
3.对已具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条件的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未开展工资协商的,由上级工会组织直接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并于60日内订立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4.把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查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时,要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对企业没有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以及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完善协商内容,明确增加工资的幅度和额度。今年已经申报了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要按当年工资增长要求,就有关条款重新进行协商,调整工资增长幅度,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