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安排专门人员,组织和实施三年工资增长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明确目标和措施并及时将工作中的问题向市联席会议汇报,督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增加职工工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逐级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通报制度和督导制度,及时掌握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掌握1000人以上企业工资增长情况,利用定期通报、定期调度检查及年终验收等手段,推动增资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三、明确增长目标,加强考核,认真督导
(一)各县(市)、区2008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一般不低于20%,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目标要求,层层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并负责督导落实。
(二)市属企业2008年平均工资年增长一般不低于20%。市国资委、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监管(所属)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具体方案审查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将全部企业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联席会议,协助做好对落后企业的督导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属其他各类企业工资增长方案落实工作。
(三)市劳动保障局要参照省劳动保障厅的考核办法,会同市统计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好考核工作,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和企业主管部门及市属企业的增资目标完成情况及全市工资增长完成情况,对落实三年增资目标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企业予以通报。市统计部门要将其列入统计范围。
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
(一)强化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刚性作用
1.省劳动保障厅将2008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由上年4.5%提高到8%,中线由14.5%提高到20%,上线适当放开。允许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工资增长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鼓励和提倡经济增长快的企业多为职工增加工资。
2.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企业要及时结合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年终执行情况要向职代会或工会报告,作为企业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各级工会应对企业实施工资指导线的民主程序履行情况、厂务公开情况等进行检查,出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3.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达不到依照工资指导线制定的工资增长方案要求的,经营者收入要按应得收入同比例扣减。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实现工资增长要求的,要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