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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开发银行贷款补助项目报表内容及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开发银行贷款补助项目报表内容及要求的通知
(渝水基〔2008〕39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

  按照开发银行要求,我局决定对《开发银行贷款补助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表》(附件1)格式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表范围:城镇堤防工程、“九五”渠系配套工程、城市拓展区供水工程。

  二、报表要求

  (一)报表统计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每月30日前报市水利局基建处。如工程已竣工验收且报送了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可不再报表。
  (二)各区县当月申请开发银行贷款拨款,即报送《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拨付申请单》(附件2)时,《开发银行贷款补助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表》必须经当地审计部门审核认定盖章后报送。若当月不申请开发银行贷款拨款或开发银行贷款已按投资计划拨完,可由区县水利部门审核认定盖章后报送。
  (三)“总投资、资本金、开行贷款、其他银行贷款”按市上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填列。除部分县城防洪工程有其他银行贷款外,其余项目均为无其他银行贷款。
  (四)“实际累计到位资金”按到区县水利局的实际资金填报,并分资金来源。
  (五)“实际累计支付资金”应根据实际累计到位资金情况,按实际支付给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的资金情况填报。“实际累计支付资金”应小于或等于“实际累计到位资金”。
  (六)“工程形象进度”需按工程实际建设进度填报。如城镇防洪工程应填开工堤防长度、建成达标堤防长度;“九五”中型水库渠系工程应填开工渠道(管道)长度、建成渠道(管道)长度;城市拓展区供水工程应填水厂建设进度、管道安装长度及解决饮水人口数等。
  (七)本表区县水利(水务、农机)局需报电子件和加盖公章的纸质件。

  三、《开发银行贷款补助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表》从2008年10月起按调整后的要求填报,请各项目区县注意与9月份报表进行衔接。

  四、各类项目的市局联络人及联系电话

  县城堤防项目:唐兴凯,8907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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