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免征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压缩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批复
(2008年11月4日 川价函〔2008〕240号)
宣汉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达州市华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加气站免征民用气专项价格调节金的请示》(宣价〔2008〕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电发〔2007〕53号)精神,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压缩天然气不属于提高销售价格的范畴。压缩天然气销售企业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压缩天然气部分,免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