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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省人民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门诊诊查费服务价格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对省人民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门诊诊查费服务价格的批复
(2008年10月28日 川价函〔2008〕234号)


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申报特需医疗门诊诊查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省医行〔2008〕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6〕83号)的规定执行。特需医疗门诊诊查费

  1、正高级职称、担任或曾担任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常委以上职务者,每人次不超过90元。

  2、正高级职称、担任或曾担任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担任或曾担任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职务者,每人次不超过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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