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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试行时间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试行时间的通知
(2008年10月16日 川价函〔2008〕224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的函》(川水函〔2008〕864号)收悉。为继续加强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06〕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河道砂石资源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147号)规定的标准和对象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即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宜宾、泸州境内的长江干流段)的河道从事采砂、石、取土(以下简称采砂)活动(包括疏浚整治河道、航道中经营销售所采砂石活动,不包括防汛抗洪进行采砂)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砂石开采量每立方米1元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二、此标准的试行时间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试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省物价、财政部门进行沟通、衔接。

  三、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到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领取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四、执收单位应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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