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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的通知
(渝财农税〔2008〕5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精神,为减轻个人购买住房的税收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8年11月1日至11月6日房交会期间,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继续按2008年秋季房交会政策执行。
  二、2008年11月7日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对个人购买套内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下调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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