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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十)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应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渝教财〔2008〕32号)相关要求进行采购。

  (十一)学校不得擅自处置本单位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处置范围、审批权根和处置程序,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08〕55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学校应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应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账、保管、使用、清查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完整。

  四、严格学校收费管理

  (十三)学校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严禁自立项目和提高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要按期向学生结算,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

  (十四)学校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收费资金严禁“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十五)学校收费必须出具市财政局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票据应由学校统一向市教育委员会购买。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的购入、领用、回收和核销制度。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

  五、切实防范财务风险

  (十六)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不得负债,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学校负债率不超过20%。严禁学校擅自向社会、教职工和银行等融资负债。

  (十七)学校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偿还学校现有银行贷款等债务。学校因发展需要,确需续贷和新增贷款的,必须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十八)学校应加强对本单位各种债务的日常管理,要定期对单位负债情况进行清理。

  六、规范对外办学财务行为

  (十九)学校应完善对外办学的产权关系,切实理顺债权债务,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对外办学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外合作办学涉及学校各类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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