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应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渝教财〔2008〕32号)相关要求进行采购。
(十一)学校不得擅自处置本单位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处置范围、审批权根和处置程序,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08〕55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学校应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应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账、保管、使用、清查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完整。
四、严格学校收费管理
(十三)学校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严禁自立项目和提高标准收费。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要按期向学生结算,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
(十四)学校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收费资金严禁“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十五)学校收费必须出具市财政局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票据应由学校统一向市教育委员会购买。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的购入、领用、回收和核销制度。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
五、切实防范财务风险
(十六)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不得负债,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学校负债率不超过20%。严禁学校擅自向社会、教职工和银行等融资负债。
(十七)学校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偿还学校现有银行贷款等债务。学校因发展需要,确需续贷和新增贷款的,必须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十八)学校应加强对本单位各种债务的日常管理,要定期对单位负债情况进行清理。
六、规范对外办学财务行为
(十九)学校应完善对外办学的产权关系,切实理顺债权债务,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对外办学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外合作办学涉及学校各类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