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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渝教财〔2008〕60号)


  近年来,市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总体比较规范。但在预算管理、收费行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进一步规范。为保证各项教育事业的持续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财务管理体制

  (一)各学校应建立和完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应设置独立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组织实施学校财务工作。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以外,其余单位均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二)学校校长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学校领导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

  (三)学校应配备足够的财务管理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直接从事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财务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

  (四)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条件,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强化单位预算管理

  (五)学校应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收支预算不得出现赤字。学校所有收支必须纳入年度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开支。

  (六)学校年度收支预算应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学校年度收支预算必须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行政会)批准后才能执行。

  (七)学校年度收支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若年度收支预算发生变化,必须先调整预算。学校预算的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八)学校应定期对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开。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九)学校不得从事股票和其他风险性投资,不得进行对外担保,不得随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使用。确因学校发展需要或资产闲置等原因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使用的,必须报市教育委员会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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