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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市政府第 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60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19周岁-59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下且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和在市内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

  (三)坚持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推动应保尽保的原则;

  (六)坚持统筹协调,保持各类医疗保障制度平衡衔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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