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郑政文〔2008〕148号 二○○八年九月四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及时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保持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的审批
(一)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本着“便利、经济、必须”的原则进行规划。
(二)各区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依据城建项目投资计划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核定拆迁面积并增加一定比例,先期选择安置地点,由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规模,报郑州市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拆迁安置用房由各区组织建设。
(三)拆迁安置用房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拆迁安置用房建设规模,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并按计划实现土地供应。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四)要积极尝试运用限价商品房建设模式进行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和管理。
(五)拆迁安置用房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二、加强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
(一)拆迁安置用房建设设计图纸要严格按照国家设计规范结合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合理设计。拆迁安置用房套数、空间布局、套型结构等意见应当在用地规划和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拆迁安置用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的,建设设计图纸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二)拆迁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还应符合住宅交付使用条件。
三、加强拆迁安置用房价格及定向使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