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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八)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完善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增加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面,开发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的水平和效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县(市)、区。

  (九)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根据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县(市)、区政府要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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