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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四)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核。

  一是对已经政府确定的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008年8月1日前),2008年10月31日前,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等规定条件的,按照《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管理规定》,由各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向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申领统一编码的《畜禽屠宰许可证》;在商务部有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证书式样和编码等规定出台后,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进行公示,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二是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已经政府确定的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等规定条件而未换发《畜禽屠宰许可证》的,按《国务院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对已经政府确定的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008年11月1日起,达不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等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条例》二十三条,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由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建议政府予以取缔。

  (五)严格生猪屠宰证、章、标牌的管理。

  在商务部未出台新的有关生猪屠宰的证、章、标牌式样规定之前,有关证、章的管理,暂按照《省条例》配套措施执行。

  三、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

  (六)加强屠宰管理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

  一是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向本级政府报告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情况,建议政府及时调整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和组成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牧业、卫生、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明确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二是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建设,落实畜禽屠宰执法所需经费、执法工具,并配备3名以上屠宰执法人员;也可根据各地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专门执法机构。畜禽屠宰管理职能未设在商务主管部门的市(县),要尽快理顺,保障《国务院条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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