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
各市、州商务局,长白山管委会招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国务院条例》)和《商务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要认真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
(一)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制度。一是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于吉林省区域内生猪品种的屠宰管理,按照
《国务院条例》和
《实施办法》规定执行。二是对于吉林省区域内生猪以外(牛、驴、羊、食用犬、鸡、鸭、鹅)等7个品种的屠宰管理,按照《省条例》及其配套措施执行。
(二)乡镇畜禽屠宰厂(场)实行临时许可管理制度。按照
《国务院条例》第
二条第三款“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乡镇畜禽屠宰厂(场)按照省商务厅制定的《吉林省乡镇屠宰厂(场)临时许可暂行规定》,实行临时许可管理制度。
二、要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和审核
(三)修订《吉林省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依据
《国务院条例》第
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规定,由省商务厅负责牵头修订《吉林省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在《吉林省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修订之前,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要建议政府暂缓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