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皖发〔2008〕18号 2008年10月14日)
为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工作,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1、对试验区创新型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对试验区创新型产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试验区落户,投资创新型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试验区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试验区投资的,奖励50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至5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至3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至2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至100万元奖励。
5、对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各项行政性收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
创新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7、中央在皖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8、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9、在试验区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批准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省级批准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0%、最高1000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