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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塞上农民新居建设五年规划(2008-2012)的通知

  5.农民自筹。农宅建设以农民为主体,按照6万元/户的建设标准进行投资估算,其中自治区和市县补助1万元,其余5万元和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村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由农民义务投工投劳。(详情见附表3)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塞上农民新居”建设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项事宜,决策重大事项;区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配合;各市、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指导各部门和乡镇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村级组织机构组织广大农民自主参与,义务投工投劳,积极创建家园。
  (二)强化部门责任。自治区建设厅要加强村庄规划编制指导,编印、推广优秀农宅设计图集,做好示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督促、检查、验收和技术服务,合理安排自治区补助资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要为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和农民危旧房屋重建提供资金支持。已经列入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实物,应简化审批程序,及时下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农牧厅要结合村庄改造,推广利用清洁能源,将沼气池、太阳能灶等建设项目重点向示范点倾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村庄土地管理,制定政策措施,通过土地整理、调换,促进村庄合理布局和调整,节约建设用地;自治区交通厅要把扶持农村道路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帮助解决乡村道路连接和村庄内部道路硬化问题;自治区林业局要加强对村庄整治中绿化工作的指导,免费配送树苗,重点支持环村林带建设;自治区卫生厅、环保局要把加快农村卫生环境改造、污染源治理、卫生设施建设等列入计划,从改变卫生环境入手,改变村庄面貌;自治区水利厅要在村庄供水、排水设施建设上给予支持,着重解决好村庄人畜饮水和防洪排涝等问题;自治区文化、教育、体育、电力、电信等部门要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在村庄整治中优先安排各项有关设施建设。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协调配合,把有限的资金集中用于示范点建设,形成综合示范效果。
  (三)做好规划设计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继续做好农宅建设和改造方案设计工作,为农民提供最新、最优的设计图,做到技术下乡,服务农民。要推广应用村庄饮用水简易消毒净化、垃圾粪便收集与堆肥处理、雨水收集储存和资源化利用、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等适用技术,加强对农村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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