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以及“零就业”家庭待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绿色通道”,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当即办理,资料不全的指导办理,热情接待,周到服务。
五、服务“三农”,大力培育农村创业者
(三十四)支持、引导农村经纪人中介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努力培养一批科技中介型、流通中介型、劳务中介型经纪人队伍,对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经纪人免收登记注册费。
(三十五)凡经营小食杂店销售小食品(不合散装、裸装食品)、酒、饮料、调味品以及在农村从事理发业的,不需提交卫生许可证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三十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允许农民、土地承包人、农场职工以农民投资者身份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不验资、不限出资总额、不交纳登记费、不参加年度检验,鼓励其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
(三十七)继续加大对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快实施“双百市场”工程,争取国家支持枸杞、马铃薯、清真牛羊肉、蔬菜水果、羊绒等自治区级批发市场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流动小商贩(除从事粮食收购、牲畜贩运、货物运输的外),免于工商登记;对于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当地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土特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由所在地工商所实行备案管理。
(三十八)支持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发展,在坚持“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依法保护耕地、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性质;保护土地所有人、承包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诚信”原则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十九)支持农民从事农业技术开发和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主动为从事农业技术开发和农业技术咨询服务的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法规、登记注册信息等咨询服务,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免收登记注册费。
(四十)支持发展农村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构建农村市场流通服务网络。进一步推进“12315”维权网络建设和“村所挂钩”帮扶活动,加大农村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加强农资商品监测工作,及时清除不合格农资商品,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