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支持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核准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十六)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区重点发展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企业申请登记暂时无法提交相关前置审批材料,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建”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投资建设。
(十七)支持企业强强联合。凡登记注册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金放宽至1000万元,有3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即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十八)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积极参与转制改制国有企业和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企业和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
二、鼓励境外投资,发展外向型经济
(十九)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术语;对尚未纳入国家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行业,在申请企业名称时可依据其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的表述,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
(二十)简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来宁投资的手续。港澳台自然人投资的,可直接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台胞证(回乡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投资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免予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二十一)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主体资格互认制度。对已在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凭已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文件的复印件、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办理申请,免予重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二十二)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以境外可转移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企业净资产出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为国有企业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以股权出资。
(二十三)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决定经营范围项目。
(二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的,可根据企业申请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的项目建设”,待企业取得相关文件和许可证后,核定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来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驻在期限不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研发机构、仓库等不单独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不办理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