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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邮政业发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邮政业发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4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全省邮政事业发展,促进邮政业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邮政业发展通知如下:
  一、全面认识邮政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省邮政系统拥有覆盖全省城乡的网络资源,是城乡居民重要的通信渠道,也是覆盖最广泛的物流配送网络之一。多年来,邮政系统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在我省信息通达、农资配送、中小学教材发行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5]27号)精神,邮政政企分开后,邮政公司承担着提供党政军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义务兵通信、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义务,以及提供信函、包裹、印刷品等普遍服务义务。大力发展邮政业,提升产业竞争能力,实现“通政、通民、通商”,对发展经济和服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邮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邮政条例》,把支持邮政业加快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机制,不断提高邮政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我省邮政业加快发展
  (一)编制邮政专业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组织编制邮政设施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城乡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州(市)邮政部门要会同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邮政专业规划,经省邮政管理局审核,并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确保邮政基础设施的完整
  邮政基础设施是提供邮政服务的基础,必须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其完整性。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邮政服务网点和其他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与邮政部门协商,在保证邮政服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按照拆一还一、就近安置和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偿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新区、居住区规划建设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居民用邮需要,保证邮政设施的建设用地和设置条件。由邮政出资新建的邮政设施,用地按照规定予以划拨,并根据规定予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费用。按照规划完成建设并预留邮政网点的小区房屋,当地邮政部门有优先租用权或购买权。
  (三)切实推进信报箱(群)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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