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重点宣传与流动人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制观念。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畅通流动人口寻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渠道,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场所便民利民的工作优势和职能作用,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维权中心、人民调解组织等服务机构,保证流动人口方便快捷地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加强对流动党员、团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流动党员、团员信息采集工作,有关部门在制作流动人口登记、暂(居)住证办理、人才(用工)招聘和计划生育登记等相关表格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流动人口聚居地和用工单位的党、团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团员的管理,做好优秀团员的推优入党工作以及流动党员、团员管理的衔接工作。
(四)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进-步改进和创新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模式,落实和完善对流浪儿童、智障人员和精神病人的保护性救助政策。加强与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的联系协调,使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依法严厉打击组织、教唆、强迫流浪未成年人乞讨的操纵者、组织者。
(五)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服务管理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关爱活动,重点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工作,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监护和关爱网络,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益落到实处。
(六)着力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坚持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补偿、医疗保险、银行服务等政策。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农民工和用工单位投保农民工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险种。
(七)着力加大劳动人事执法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处理流动就业人员的举报投诉。加强人才市场监管,加大对用人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职业安全、卫生环境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强迫流动人口超时、超强度劳动和违章作业、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依法查处拖欠、克扣流动人口工资的行为。
(八)着力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力。坚持以流动人口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方针,把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对以接收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扶持,规范教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九)着力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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