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要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项核算,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依法办事,加强管理,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高效安全使用,努力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办成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和廉洁工程。要加强国债资金、省补资金的监管,对建设进度慢、工作效率低的项目进行重点督查,严厉查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完善优惠扶持政策
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政府支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措施,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费财政补偿机制,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减轻公众负担。对用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的设施设备,可采取加速折旧方式计提折旧。对经营企业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用电价格。对新建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六、营造有利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良好环境
(十九)提高思想认识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涉及面广,工作繁重,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点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加强组织协调
省、州(市)、县(市、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和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监察、审计、环保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州(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当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州(市)长作为当地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县(市、区)长作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目标责任书确定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营。
省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全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