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积极稳妥、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污水垃圾处理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条件成熟的事业性经营单位要加快事转企改制步伐;仍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尚不具备改制条件的,要将日常养护作业等业务剥离出来,组建企业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组建作业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公开竞争承接污水垃圾处理业务。加快推进国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业人事、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运营绩效。
(十五)创新管理运营模式
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国内外技术先进、实力较强和管理经验丰富的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和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租赁-移交 (BLT)等多种形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经营。建立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获取污水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权,并通过收取污水垃圾处理费、租赁费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对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和城镇供水项目进行捆绑,实施统一建设经营或招商建设经营,通过规模效益、行业互补和区域互补效应实现市场化运作,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转变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高效有序的市场运作机制和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五、加大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十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扶持力度。省级财政从2008年起至2012年,每年安排5亿元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资本金投入等方式,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按规划年度统筹安排,具体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等部门研究提出管理使用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州(市)、县(市、区)要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全部用于城镇维护和建设,城镇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统筹使用,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州(市)为单元,组建全州(市)包括各县(市、区)的投融资主体,或开展招商引资,选定投融资主体,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全面负责全州(市)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条件较好的县(市、区)也可单独建立运营主体。鼓励省级专业投资公司参与各州(市)的自来水和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运营。采取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权质押贷款等方式,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