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严格项目建设管理
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项目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严格控制建设工期,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在次年建成并投入运营, 2012年新开工项目必须在当年建成并投入运营。完善项目动态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进度的跟踪检查和质量监督管理,认真落实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四、确保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十二)强化设施运营监管
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劳动定员、安全生产、成本核算、水质化验、污泥处理以及关键岗位操作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各污水处理厂均需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提高监测监控技术水平。实施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对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水质、水量实施检测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依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规范垃圾处理场的运行,建立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动态考核机制,对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等进行严格监测,防止出现二次污染。抓好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不断提高各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十三)建立健全价格机制
依法加大对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力度,落实征收责任,提高征缴率。各地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经听证会程序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科学核算项目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水平,建立公开、透明、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总体水平、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入以及收费对象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的办法,科学合理确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08年年底前,将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平均0.8元/吨以上、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到平均15元/户·月左右,基本达到补偿运行成本的水平;到2012年,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补偿运行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城镇污水处理费与供水费合并收取制度,积极推广城镇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费合并收取方式,降低征收成本。强化对城镇排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具体执行时间和收费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交或缓交。对城镇低保户,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