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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石家庄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
(石价〔2008〕172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各供热单位:
  近年来,煤炭价格不断上涨,特别是进入今年5月份以后煤炭价格跳跃式上升,致使供热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高,经营严重亏损。为保障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确保冬季供热采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依法召开居民供热价格听证会,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市区内供热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一)非居民供热价格按表计量的,由现行的每吉焦36元调整为52元。
  按面积计算的,由现行的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5.6元调整为31元。
  (二)居民采暖价格由现行每采暖期每平方米18.4元调整为22元。
  (三)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热交换站的蒸汽结算价格由每吉焦29.5元调整为42元;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水网热交换站的结算价格在保证交换站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暂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采暖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外的公摊面积不得收取采暖费。
  (五)单位自备锅炉采暖价格可参照执行,原则上不高于集中供热价格。
  二、改革非居民供热价格定价方式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5]2200号《关于建立煤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鉴于煤炭价格已经放开,价格变化比较频繁的实际情况,为解决价格调整滞后的矛盾,对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煤热价格联动机制。通过深化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煤炭市场变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当煤炭价格在一年期限内连续上涨(或下降)超过10%以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由企业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调整供热价格的申请,经价格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执行。
  三、相关问题
  (一)适当提高职工采暖费补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补贴标准,按一个月基本工资加450元。补贴渠道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开支渠道解决。企业参照执行,职工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对城市特困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补贴,实行集中供热的家庭按调整后的居民供热价格和规定的补贴面积由财政全额给予补贴。对非集中供热的家庭每年每户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补贴200元。补贴范围及发放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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