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严重程度中止其考试,清退出考场,试卷按零分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及擅自走动,不听从监考人员警告者;
2、偷看他人答卷,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者;
3、考试时夹带不允许带进考场的书籍和资料者;
4、考生之间传递纸条或偷换答卷者;
5、相互借用考试文具、书籍资料者;
6、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者。
四、同一份答卷字迹不一致,该考生的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同一考场答题内容雷同、抄袭现象严重者,该考场考生成绩无效。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试成绩无效,停止其报名参加考试资格三次,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1、伪造准考证或身份证件;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
3、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者。
六、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辱骂监考人员或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除取消其考试资格,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有其他作弊等行为,视情节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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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40分钟到考点考务办公室报到,统一校对标准时间,佩带监考工作证,听取考点负责人交待监考注意事项;开考前30分钟点验签收密封试卷袋,向考点负责人领取考场钥匙;开考前20分钟携带试卷进入考场。
二、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考生如携带提包及与考试无关的物品,统一放置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由监考人员看管。考生入座后,监考人员应宣读考场规则。开考前10分钟,当众启封试卷袋,核对试卷份数及考场记录单、装订线、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密封条(如试卷数量不足应向考点负责人报告或在临近考场调剂),分发试卷和草稿纸,并督促指导考生在试卷的正确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开考信号发出后,宣布开始考试,并提醒考生认真阅读试卷上注意事项。
三、监考人员应逐个核对考生外貌是否与准考证、身份证的照片一致,如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查看考生是否在正确位置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工作单位。应考人员如提供军官证、驾驶证等能证明考生身份的有效证件,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
四、开考30分钟后,收回缺考人员试卷、草稿纸,并在考场记录单上做好记录。
五、考试时监考人员一律不读题,不对考卷作任何解释,但有印刷文字不清楚之处,监考人员可根据清楚试卷当众答复,并用粉笔写在黑板上,但不解释或暗示题意。监考人员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六、发现考生违反考场纪律,视情节予以警告或向考点负责人报告,并如实在考场记录单上记载。
七、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考生,如发现考生身体不适,应及时通知流动监考人员作出处理,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中止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