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规[2008]204号)
各市规划局、监察局,有关市建委: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活动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现就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的重要性
规划条件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实施规划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其中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是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有利于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对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禁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规划条件;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变更规划条件;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规划条件变更;严禁违规出让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规范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变更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