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工作。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工作是从源头上保证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审查机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抗震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抗震设计,审查机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要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
(十四)继续实行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加强前置审查工作。勘察文件应提前送审,原则上由承担该项目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交付使用,设计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凡依据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勘察文件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勘察质量问题,要及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不收费。
(十五)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工程技术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不良行为如实记录,对一次审查合格率低的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等重大事项依照所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审查机构应建立施工图审查情况季报、年报制度。为及时掌握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准确评价全省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各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审查项目的数据信息情况,向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抓好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报送工作。
(十七)认真做好存档工作。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后,对包括审查记录和审查合格书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进行存档备查,其中施工图应当至少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年以后移交建设单位。
二、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的建设规模,实事求是地合理测算本地审查机构的设置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认定初审及相关工作。
(二)省建设厅结合各市审查机构设置数量,对本省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调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负责认定全省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审查人员信用登记制度。对审查机构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进行信用登记,建立审查人员信用信息库,对审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四)加强对审查机构审查项目的备案管理。
1、对审查机构在项目审查合格后报送备案材料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应在审查合格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未经备案的审查合格书不得作为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等政策性审查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核实。
(五)对于技术力量薄弱、无审查机构的县(市),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市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县(市)建设局(委)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县(市)建设局(委)应明确有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县(市)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的受理和审查合格项目的备案工作,以提高服务时效。
(六)加强对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管。
1、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次。我厅将对全省的审查机构采取项目调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加大处罚力度。
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准入清出关,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报省建设厅依法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要杜绝只追求经济效益不求社会效益和审查质量,甚至低价恶性竞争降低审查质量、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或不审查、对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但不报告主管部门等不良现象。
3、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机构承接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未经认定或超越认定范围承揽审查业务。未经认定或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并根据建设部第134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建立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按分级管理的权限,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不良行为记录和重大事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上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于每季度末15日前报送我厅。我厅将对各市报送的情况,包括被处罚的单位及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审查合格率低等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对不按要求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和重大事项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罚。
(八)实行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季报和年报制度。各审查机构向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各市的季度统计报表应于季度末15日之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应于下一年度1月10日之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