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1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8〕158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城市规划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人函〔2008〕6号)和《关于申请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皖人函〔2008〕23号)悉。经研究,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核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费: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专业题每人每科60元,考务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费: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含报名费),考务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考务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家,考试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租用考试场地、聘用监考人员、运输保管试卷、阅卷、邮寄等费用开支。

  二、上述核定的考试费为最终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三、请接此函后,应督促执收单位及时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四、收费单位在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2项“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2目考试考务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