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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通知
(皖价服[2008]196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规范涉农收费和价格行为,提高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公布我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部分涉农价格,并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涉农收费,是指向农民收取的,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所指涉农价格,是指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主要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相关交易价格。

  二、全省涉农收费和价格目录由省物价局颁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颁布一次。2008年度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县(市、区)价格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公布的目录内建立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涉农收费和价格应当采取设置公示牌、公示栏和印发涉农收费和价格目录等方式公布,公示内容应当简明、直观、易懂。公示牌、公示栏应当设置在群众较为集中的场所、群众交费场所,方便群众阅读。

  四、涉农收费和价格一经公布,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公示的收费标准和价格有幅度的或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具体的收费标准和价格及当地有权机关批准文号。

  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执行,凡未公示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有权拒绝执行。严禁公示越权、超标、自立项目等乱收费项目。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项目,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附件:1.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2.安徽省部分涉农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表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收费部门

项目名称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公安部门

二代身份证(申领)

元/证

20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1048号

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二代身份证(补领)

元/证

40

临时身份证

元/证

10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元/簿

6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79号

 

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元/证

2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5〕01号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元/证

2

 

船舶户口簿

元/簿

7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120号

 

船户牌

元/牌

50

 

船民证

元/证

2

 

临时船民证

元/证

3

 

国土部门

土地证工本费

元/证

5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43号;省政府皖政〔2001〕99号

普通证

林业部门

林权证

元/证

5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

 

民政部门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

元/对

2简装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国家计委、民政部计价费〔1996〕768号

离婚和解除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收费标准相同

9精装

计生部门

二孩证

元/本

8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2006〕240号

 

社会抚养费

 

详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农机部门

反光号牌

元/副

40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

 

不反光号牌

元/副

25

 

临时号牌

元/张

5

 

放大字号费

元/车

20

 

行驶证工本费

元/本

15

含放字号处喷底漆

驾驶证工本费

元/证

10

 

临时驾驶证

工本费

元/本

10

 

 

 

方向盘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元/车·次

60

 

 

手扶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元/车·次

40

 

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报名费

元/人·次

10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

包括报名申请表、审核、登记

交通法规考试费

元/人·次

60

不分准驾车型

场地考试

元/人·次

60

1.凡要求增驾考试的人员,按增驾车型比照收取考试费

2.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进行补考时,不得再另收取考试费

3.挂接机具、田间作业技能考其中一项,只收能20元

道路驾驶考试费

元/人·次

70

挂接机具及田间作业技能

元/人·次

40

安全教育培训费

元/人

15

每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每天不少于6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

教育

作业本费

元/生·学期

小学10

省物价局皖价电〔2007〕14号

 

元/生·学期

初中20

住宿费(义务阶段)

元/生·学期

40

省政府皖政办〔2002〕55号

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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