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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考核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乡镇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在乡镇编制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调剂人员从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解决有人管事、有人干事的问题。各地要对本地区影响农村环境的突出问题进行排查,实行重点监管、挂牌督办、限期整治,确保到2010年基本解决。

  各级环保、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强化工业污染防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发展改革部门要抓好有关规划实施的综合组织、协调和指导,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经贸部门要抓好农村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推广应用,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大农村环保投入的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强化破损山体的修复和土地复垦;建设部门要抓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治理;水利部门要抓好饮用水安全工程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业(畜牧)部门要抓好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抓好乡村清洁工程、循环农业、外来有害入侵物种管理;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抓好渔业生产中的污染防治;卫生部门要抓好农村改厕,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的监督监测;林业部门要抓好绿化和湿地保护与恢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水平和成效。

  (二)完善法规政策,健全管理制度。各地要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要按照地域特点,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要建立完善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各地要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加大资金投入。要加强投入资金的制度安排,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激励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省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生态创建示范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级财政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乡村清洁工程、循环农业、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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