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规定,年内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已经建立的市、县(市)要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增加专项资金规模。省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要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集聚、信用担保、创业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五、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提高其融资担保和风险防范能力。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激励和风险补偿办法,对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担保费以及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对增加资本金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鼓励担保机构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贷款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将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5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小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省、市、县(市)财政对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年度新增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增至1亿元。改进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
七、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积极稳妥推动民间借贷合法运行和规范发展,各地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中小企业纳入服务对象。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加大对企业境内外上市的引导、培育力度,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实力雄厚、运行健康的上市企业。择优选择500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中小企业作为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扶持指导。对新上市的中小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一定奖励;涉及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发生的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鼓励和帮助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积极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