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惠女水库流域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库流域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按法律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设置排污口,达标排放,禁止无证排污。各单位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节约用水,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六、在惠女水库流域内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它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七、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监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将惠女水库库区最高水位线外延500 米范围内,以及上游新生溪(旧称龙宫溪)、后坂溪(旧称大罗溪)两岸外延500 米范围内划定为养殖禁建区。新建畜禽养殖场边界与禁建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 米。新建的畜禽养殖场与各类功能地表水位距离不得小于400 米。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按《惠女水库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规定的时限,限期搬迁或治理达标排放;禁止在水库内放养家禽。
八、惠女水库流域内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和高污染农药。市、县、区农业部门应积极推广普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配方施肥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建立农药残留污染监测检验与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造成水污染。
九、在惠女水库流域水体内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硌、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禁止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岸坡、沟渠堆放和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它污染物。
十、有关县(市、区)、乡镇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惠女水库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落实垃圾污染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