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惠女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
(泉政文〔2008〕201号)
洛江区、南安市、惠安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惠女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切实改善惠女水库流域水环境,确保惠女水库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惠女水库流域,系指惠女水库库区、新生溪(旧称龙宫溪)、后坂溪(旧称大罗溪)流域。
二、惠女水库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泉州市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流域内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惠女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制止、报告库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制订库区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惠女水库库区污染整治。
三、惠女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
1、洛江区马甲镇、南安市洪濑镇和洪梅镇的水库征地线83.82 米高程(黄海高程)以下。
2、水库的坝区工程、坝区防汛公路、坝区管理站生活区等共约400 亩;自大坝两端起,东至水尾村南面山,南至溢洪道右边排水沟,北至通埔顶村分水界。
3、副坝周边外延50 米范围内。
(二)保护范围
1、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一重山脊的山坡;
2、水库的坝区工程、坝区防汛公路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一重山脊的山坡;
3、坝区管理站生活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 米。
四、惠女水库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惠女水库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泉政办〔2007〕279 号)的要求,加强宣传教育,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水资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