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11月底前)。对全市尾矿库进行全面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
环境保护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8年12月底前)。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督查的重点和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
(一)督查的重点:
(1)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
(4)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情况,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
(5)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6)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的情况;
(7)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
(8)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9)企业是否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二)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
(1)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