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
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的通知
(惠府〔2008〕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惠州市社会公示制度》和《
惠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健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全市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第三条 咨询论证专家主要从“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中筛选,必要时适当补充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如市外大型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的专家等。
第四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
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
(三)向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专家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