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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青环发〔2008〕161号)


各分局,各市环保局,各驻青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为加强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促进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环评机构资质备案登记制度
  凡在青岛市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单位,需将以下资质材料在市环保局进行备案: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副本;
  2、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人员身份证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书、环评从业人员的个人签字;
  3、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备案。
  二、严格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审查
  各级环保部门在受理环评文件时,要严格审查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凡不符合以下条件的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和文件类型,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人名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章不得以报告书专用章、下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
  3、环评机构所主持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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