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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2010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的通知

  (四)申报材料包括:
  1、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必须附《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推荐申报情况表》(表样详见附件3)。
  2、企业申报文本(格式详见附件2)。
  3、以上材料一式2份。
  三、评选认定的工作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申报企业提供的文本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的不再通知补充材料。
  (二)各地、各单位在组织申报新一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工作中,要对照评选认定标准,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真正把那些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龙头企业推荐上来,确保市级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三)对在推荐申报、评价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主管部门还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四)各地农办、市直有关单位于1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农办人秘科。电话:2822997,电子信箱:ndnycyh@126.com。

  附件:1.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基本标准
  2.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申报文本格式
  3.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情况表
  4.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情况表填表说明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宁德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
  2.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和营销收入居本市同行前列。
  ①加工带动型企业:蕉城、福安、霞浦、福鼎等县(市、区)的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 3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退税)在25万元以上;古田、屏南、周宁、寿宁、柘荣等县的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2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退税)在20万元以上。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其中林业类企业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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