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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及《惠州市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八)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辖区范围内长期限制措施。
  (十)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二)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三)重大人事任免决定。
  (十四)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五)其他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是否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七条 建立调查研究制度。把决策前的调查研究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先调研后决策。所有决策调研都要形成调研报告。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参加调研,摸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调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汇集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其他社会决策研究力量,共同搞好调查研究。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经政府研究,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八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第九条 建立重大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决策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改正机制。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根据跟踪反馈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重大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意向征集。由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领导意见,对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广大人民群众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经政府主要领导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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