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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及《惠州市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及《惠州市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8〕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惠州市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业经十届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决策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矿产、河砂、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六)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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