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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8修订)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6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08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2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8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0年11月29日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5年7月29日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8年9月26日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务委员会会议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举行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举行,举行会议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因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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