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惠州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
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
(惠府〔2008〕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粤府〔2008〕24号),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强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提高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其在推广先进科研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中的主体和带动作用,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技术支撑和有效服务。
(二)总体目标。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提高效率、完善保障等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改革与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1.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农业标准化等技术和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动植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培训教育服务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等。
农业、畜牧兽医、农机、林业、渔业、水利的经营性服务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
2.合理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按照整合资源、合理设置的原则,县、区级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便于管理和有效履行农业技术服务职能,提高效率,有效服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派驻设置,由县、区级农业部门或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驻农业技术人员,人员、业务和经费由县、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员的调配、考核和晋级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设置区域中心站或按乡镇建制单独设站。原由乡镇政府主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划转县、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