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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下,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作社成员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要规范和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要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和积累机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运作机制,坚持盈余返还原则,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凝聚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增强发展后劲。要健全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监督机制,实行社务公开、民主监督,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
  (五)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
  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开展与高等院校、农科技术推广中心等科研机构合作,增强科技创新意识,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种养技术,通过精加工、深加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化品牌发展战略,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创建名牌产品及著名商标,树立品牌,争创名牌,培育20个以上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培育一批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具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点。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把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纳入标准化管理规程,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等,力争实现一个村一个产品、一个产品一个合作社、一个合作社一个品牌,积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广良种、应用先进农科技术、开拓市场、促进农产品销售和流通等方面的作用,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服务农民、服务农业的中介服务组织以及连接农民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不断增强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能力。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全面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专门抓”的工作制度,明确专门部门和配备人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要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和优势农产品,全面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帮助农民发展特色农业,增加农民收入。要坚持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分析提出政策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二)加强部门协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就是为农民服务、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就是扶持农民的意识。发改、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制定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优惠政策,形成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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