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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惠府〔2008〕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4号)和市委、市政府《惠州市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方案》(惠市委〔2007〕43号),推进我市农村经营机制创新,现就加快培育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任务,以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大力培育发展“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二、目标任务
  通过省、市、县(区)的扶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和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和品牌农产品,加快培育发展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大力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到2011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100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辐射带动8万农户以上,占农户总数的20%以上。重点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按照培育一批、改造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到2011年,争取全市每个乡镇培育1个以上、每个县培育10个以上、全市培育20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全面实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1122”示范工程。
  三、主要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以下五条原则:一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二是因地制宜、多样发展;三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四是对内提供服务、对外参与市场竞争;五是合作制分配。
  四、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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